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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台北自來水園區】觀音山蓄水池~百年地下宮殿
│百年地下水宮殿│
台北市自來水園區內的「觀音蓄水池」是日據時期古蹟,醒目的紅色建築位於小觀音山上,
過去因為是水源重地,被層層保護而人煙罕至,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昨宣布,睽違111年選在今年農曆春節對外開放,
半地下式結構冬暖夏涼,外觀呈現新古典主義建築特色,民眾過年走春,不僅可飽覽百年歐式典雅建築,
還能一探水園區內最鮮為人知的祕境。
【行程景點】
觀音山蓄水池:「觀音山蓄水池」為自來水園區「臺北水道水源地」市定古蹟建築群之一,日治時期的名稱則叫作「臺北水道淨水池」,是個具有111年歷史的蓄水池,走進蓄水池內,能感受到一股潮濕氣息,以及周圍皆以混擬土建造的內部裝潢。我們在通道上看著兩側的蓄水池遺跡,從石柱下打出光芒以及打在地板上的藍色光亮,有如水波一般的閃爍,神秘又美麗。
白石湖吊橋:有別於一般吊橋的高聳橋台設計,特別採直路式設計,打造成一座無懸吊纜繩的隱形吊橋,融入當地的田園美景。通果吊橋後為白石湖社區,百公尺長的春秋步道,可見精心開闢的花卉專業種植區,及當地豐富的農村特色、景觀生態等資源。
台北探索館:台北探索館主要在探尋台北市歷史文化的軌跡,可使觀眾了解過去及現在台北的自然生態、人文、社會及各項休閒的發展情形,也可以引導觀眾想像台北的未來,讓你不須走遍台北大街小巷,也無讀遍書籍資料,只要動動手、動動眼、動動腳,就能完整認識台北。
行程 |
集合出發 → 台北探索館 → 午餐(大戈壁蒙古烤肉) → 登小觀音山走訪”地下水宮殿”→ 白石湖吊橋/步道/同心池 → 賦歸 |
台北探索館 台北探索館位於台北市信義區內,前身為『市政資料館』,目前免費開放讓民眾參觀。台北探索館展出內容為台北市的歷史文化軌跡,以城市的發展為中心,包括原住民部落,貿易的開始,和一個臉孔正在改變、了解自己的城市,讓台北市民了解台北的人文風情、社會情況以及各項有關台北市的一切資訊,更能讓民眾了解市府建設的發展以及與國際交流的情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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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音蓄水池 台北市自來水園區內的「觀音蓄水池」是日據時期古蹟,醒目的紅色建築位於小觀音山上,過去因為是水源重地,被層層保護而人煙罕至,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昨宣布,睽違111年選在今年農曆春節對外開放,半地下式結構冬暖夏涼,外觀呈現新古典主義建築特色,民眾過年走春,不僅可飽覽百年歐式典雅建築,還能一探水園區內最鮮為人知的祕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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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石湖吊橋 白石湖吊橋位於內湖白石湖休閒農業區內,吊橋入口位於碧山巖開漳聖王廟的停車場旁,全長116公尺,橫跨忠勇山及大崙頭山系。特別採龍骨意象塑造,從東邊「龍船岩」連接白石湖山、大崙頭山、忠勇山、鯉魚山,至圓覺瀑布而止,從空中俯瞰,就像是一條巨龍盤據,守護著白石湖地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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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食】 早餐:X 午餐:大戈壁蒙古烤肉吃到飽 晚餐:X |
◆費用內含:
【交通】遊覽車車資及過路費用、司機小費
【活動】表列行程
【餐食】表列行程
【保險】新台幣200萬旅行業責任意外險附加20萬意外醫療險
【其他】每人一瓶礦泉水
◆費用不含:
◎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,如飲料、私人購物費…等。
◎個人旅遊平安保險,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,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。
◎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,建議、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。
【作業規定】
◎此行程需報名《三十位成人以上》方可成行。
◎團費繳交期限:依訂購確認函為主,並線上付款完成。
◎線上預約並非保證訂位成功,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。
◎行程確認單資料於出發前五日提供給旅客,因車輛調度,如需駕駛人員資料將於出發前一日通知。
【注意事項】
◎價格如有調整,以本公司網站公告之新價格為準,恕不另行通知。
◎本商品依出發人數調整使用車輛,敬請見諒。
◎以上行程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,因路況或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,請見諒。
◎旅客聯絡手機請保持暢通,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,請旅客自行負責。
◎素食/特殊餐食嘉賓請務必告知備註。
◎如遇颱風、地震、豪雨等大自然不可抗拒之因素,本公司保有延期出發或全額退費之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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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於訂購產品前,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。
【取消規定】
●此訂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,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,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【觀光局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
書】(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),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。
●旅客取消行程《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》
將依據【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第十二條: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。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,繳交行政規費,並依下列基準賠償:
(1)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(2)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(3)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(4)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(5)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(6)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●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●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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